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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江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自供其在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的郑州锦绣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仓库管理员期间,原该公司员工杨××(另案处理)提出让其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配件盗出卖给杨××。后杨××交给许某3万元现金用以购买配件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5月开始,陆续多次将郑州锦绣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仓库内的价值70826元的潍柴启动机(型号为(略))4个、潍柴增压器(型号为(略))10个;潍柴喷油器(型号为(略))26个、潍柴汽缸盖(型号为(略))12个盗出藏匿于家中。后许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并于2011年7月5日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某材料、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郑州锦绣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职务证明、部分丢失物品清单、报某、许某赃物及藏匿赃物地点照片、到案经过、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证人张某、李某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许某系初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追回发还,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艺伟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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