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叶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

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河南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升,河南某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未出庭)

原审被告叶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叶县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1)叶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元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民、被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升、原审被告叶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张某驾驶汇源公司约豫D-x号长安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叶邓路叶县X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王某丈夫王某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及其丈夫王某明受伤、摩托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明、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中平能化集团总医院救治,后王某明、王某于2009年6月16日向叶县人民法院起诉,叶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由人民财险叶县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3389.90元,并同时判决人民财险叶县支公司赔偿王某丈夫王某明经济损失7692.17元;张某赔偿王某明经济损失172783.20元。

2010年11月18日王某第二次到中平能化集团总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诊断左侧骸骨粉碎性骨折,并妊娠早期,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4951.82元,支付交通费522元。后经鉴定,王某花的伤情构成十级份残,支付鉴定费300元。王某之义王某章,男,X年X月X日出生;之母王某素,女,X年X月X日出生;王某童和王某素共有6个子女。王某之子王某博,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法院另查明,汇源公司为豫D-x号轿车在人民财险叶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元)各1份。

张某肇事车豫D-x号长安牌轿车使用人与汇源出租车公司系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驾驶其租赁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致,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并无不当,予以采信。张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4951.82元;2、201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15930.26元/年,住院期间2人护某,护某为1745.8元;3、王某从事故发生到定残前1天为718天,误工费为31336.7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为600元;5、住院期间营养费每天10元,为200元;6、王某已构成10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10%,残疾赔偿金赔偿20年,为31360.52元;7、交通费522元;8、2011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10838.49元/年,王某之子生活费(赔偿3年),为1625.78元;王某父母生活费(分别赔偿5年),为1806.42;9、考虑事故发生时王某已妊娠早期流产,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8000元为宜,以上共计82649.12元,且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汇源公司为其肇事车在人民财险汁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各1份,且人民财险叶县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及其丈夫三黎明经济损失80314.07元,人民财险叶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9685.93元,王某下佘经济损失由人民财险叶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脸限额内赔偿。王某其他诉讼请求项目及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649.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5元,原告负担1235元,被告张某负担1235元:鉴定费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叶县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2009)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判决我公司支付交强险限额内80314.07元,本判决又让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2649.12元,一个法院两份判决明显矛盾。○2王某的损伤不排除医疗技术方面的因素,第一次手术治疗终结后又进行二次手术及评残,显然不合理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王某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说理部分已说清应是交强险承担3万多元,其余部分应是商业险承担,一审法院只是文字错误,该问题二审可以纠正,但一审判决数额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答辩称,王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二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差距较大,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叶县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三责险(100000元)各一份,且叶县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及其夫王某明经济损失80314.07元,本次诉讼王某各项费用为82649.12元,叶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王某39685.93元,下余部分应由叶县保险公司在三责险内赔偿,一审判决82649.12元全部在交强险内赔偿不当,本院予以变更。上诉人称王某二次手术有可能系医疗技术方面的因素造成,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叶县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某叶县人民法院(2011)叶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即“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5元,原告负担1235元,被告张某负担1235元:鉴定费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二、变更河南某叶县人民法院(2011)叶民三初字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649.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某智

审判员尚少辉

审判员王某辉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