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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某。

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系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员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国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要求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1664.71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杨某驾驶湘J-286GX号两轮摩托车沿乡X区X镇X镇X村方向行驶,23时30分许,当湘J-286G2两轮摩托车行至该镇X村路段时,遇原告陈某驾驶自行车相对行驶,由于双方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陈某受伤,杨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原告陈某被送至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用去住院医疗费22736.77元。该事故经常德市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12年1月6日,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的伤情检验后作出常政司鉴(2012)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原告陈某的伤已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时间120日,住院治疗,需陪护1人10周,截止鉴定之日起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所需,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二处内固定),需住院治疗时间2周,需陪护1人2周,费用约7000元左右。2011年2月19日,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对湘J-286GX号两轮摩托车进行了交强险的承保。原告陈某属农业户口,但在2008年3月以来,一直在常德市X区X街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分店打工。其月工资为2500元。原告陈某支出法医鉴定费700元。2011年度湖南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56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52000元,减去已预付的医疗费10000元,尚欠42000元,自调解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其余损失原告陈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国祥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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