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房某,女,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佛山市高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麦某某,佛山市高明区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严某某因诉佛山市高明区国土资源局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明行初字第11-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某对被上诉人陈某某所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土地一直存有争议,且该争议曾经各级单位和组织处理。现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国土资源局将本案争议的集体建设土地的使用权核发给陈某某,该颁证行为直接影响了上诉人对争议土地所主张的权益,因而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虽然根据《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经过查实后有权吊销不合法的土地证,但上诉人严某某的请求事项依法也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明行初字第11-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某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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