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略)。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诉至台前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后由孙建峰担任审判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缺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张某乙从原告处购买充电器并出具欠条,共计206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共偿还16600元,剩余4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剩余欠款4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张某乙书写的欠条一份。

被告缺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乙于2008年2月13日在原告张某甲处购买充电器并且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张某乙共欠原告张某甲货款20600元,后来被告张某乙陆续还款,经原告张某甲对账核算,仍欠4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原告方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而被告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履行完毕。因此对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偿还原告张某甲4000元现金,被告方应在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直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峰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孝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