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牛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牛某,女,汉族。

被告朱某,男,汉族。

原告牛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高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某诉称,牛某与朱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4日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双方相互了解不某,结婚草率,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存在较大差异,朱某教养差、素质低,吃喝成性,赌博成瘾,结婚以来牛某与朱某经常吵闹,几乎没过过一天安稳的日子,牛某数次对朱某进行教育,但朱某不某不某而且在邪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牛某与朱某现已分居。牛某与朱某的婚姻是痛苦和不某的婚姻,是名存实亡的婚姻,牛某与朱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朱某离婚,抚养长女牛某姿,由朱某出抚养费。

朱某辩称,牛某所述不某实,朱某以后不某酒、不某、好好干活、以后不某整天出去玩,对牛某母子好。不某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牛某与朱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7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长女牛某姿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牛某提出离婚。共同债务6000元。

以上事实有牛某、朱某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牛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日常生活中,牛某、朱某如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夫妻之间能互谅互让,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双方多加沟通、互谅互让,积极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以创造一个团结和睦,互敬互爱,和谐美满的家庭,牛某和朱某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牛某请求与朱某离婚,本院不某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某牛某与朱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牛某承担。

如不某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健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