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杨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成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某日,被告人杨某在濮阳市鹏程商厦广场租用张X健的豫x黑色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预付租金2000元。2011年5月8日,被告人杨某驾驶该车到濮阳市X路向王X民抵押借款,并谎该车是自己所购买,尚未过户,取得王X民信任,骗取现金40000元。同年6月10日,被告人杨某再次向王X民提出借款,并谎称逾期不还将抵押的豫x轿车过户转卖,骗取王X民现金10000元。被告人杨某将所得赃款挥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之父杨某军代杨某将全部赃款退还王X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关于“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春阳

审判员冯某刚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某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华区 杨某 被告人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