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2011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员胡某国、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杨××均系河南省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6月8日中午,石某与杨××在职工食堂就餐时因饮食发生争吵、厮打,被人劝阻。饭后双方在公司院内继续争吵、厮打,石某致杨××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于2011年6月13日自动返回公司后主动与光山县X区民警联系,后民警到公司交其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杨××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石某赔偿被害人杨××各项损失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的陈某、证人李某、陈某、王×文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谅解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石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石某主动到案,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石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杨祖志对被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对石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石某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基于以上情节,建议对石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骁

审判员张志勇

审判员梁焱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