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光辉,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吴某于199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0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吴某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吴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于2009年7月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与被告吴某离婚;2、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吴某辩称,由于儿子年龄小,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去年收秋时还在家,双方并未于2009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于199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0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吴某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吴某某。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吴某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为合法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应当建立在互尊互爱、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并导致分居生活,但所生子女尚年幼,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双方仍有和某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郭丽君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勇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