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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盛文武独任审判,应当事人申请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9年10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被告的婚前财产要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自2009年起,被告外出打工至今,由于双方缺乏必要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痕,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另查明,被告王某的婚前财产有29寸王某彩电一台、冰柜一台、洗衣机一台、落地扇一台、台扇一台、铺盖六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被告王某的婚前财产:29寸王某彩电一台、冰柜一台、洗衣机一台、落地扇一台、台扇一台、铺盖六套归被告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盛文武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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