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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魏某、原审被告鹤壁市X区鑫桂源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某、放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鹤壁市X区鑫桂源纺织厂,住所地鹤壁市X村东岭。

法定代表人毕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魏某、原审被告鹤壁市X区鑫桂源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亮,魏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鹤壁市X区鑫桂源纺织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牛再田

代理审判员魏某方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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