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薄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27日晚六、七时许,被告人薄某途经开封县X村陈某甲家门口时,乘无人之际,将耿x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世纪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在骑车逃跑至家具一条街北头时被抓获,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薄某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耿xx的陈某甲、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薄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薄某的刑期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12年8月2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高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刑事 判决书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