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3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x大货车在荥阳市国电卸煤停车场倒车时,与停放在此的豫x大货车相撞,将在两车中间指挥倒车的被害人孙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孙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另查明,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证人常某某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芦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