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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XX与被上诉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上诉人贺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XX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与李x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经济上各自独立,生活上逐渐产生矛盾。随着我们之间矛盾的加深,我们曾于2006年11月试图协议离婚,并自2007年6月分居至今,现我们的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李XX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李XX偿还我借款9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李XX承担。

李XX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与贺XX之间的感情问题不符合法律确定的离婚理由,现在我身患肿瘤疾病,急需诊治。在这种情况下,她要求与我离婚是想通过离婚来逃避夫妻义务,伤害了我的感情,是不道德的。另外,贺XX说我借款不是事实。现我不同意贺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贺XX与李XX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贺XX系再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贺XX曾于2008年起诉要求与李XX离婚,后撤诉。2009年3月,李XX经解放军总医院诊断为:“双颌下多发低回声结节,肿大淋巴结,建议必要时超声引导下穿刺活检。”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超声诊断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贺XX与李XX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作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照顾之义务,现李XX患病需诊治,贺XX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并从家庭的长远利益考虑,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贺XX要求与李XX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贺XX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贺XX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依法判决贺XX与李XX离婚。上诉理由是,双方已分居3年,感情确已破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李XX答辩称,不同意贺XX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同意离婚,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贺XX与李XX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作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照顾之义务。现李XX患病需诊治和照顾,且李XX不同意贺X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贺XX不宜坚持离婚,而应尽到关心照顾李XX之义务。双方今后只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审判决对贺XX要求与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贺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贺X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贺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王婷

代理审判员李某龙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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