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童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童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童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相识谈婚,2009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7日生育一男孩名严某某。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特别是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严某未予答辩,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未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

原告童某就其诉称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结婚证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

2、原告孕检证明,旨在证明原告未怀孕。

3、原告身份证及婚生男孩严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旨在证明原告及婚生小孩的身份。

4、离婚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曾于2011年5月19日协议离婚。

法庭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供的1、2、X号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可以认定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的依据;第X号证据,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就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相识谈婚,相识一个月后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5月14日在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同年7月17日生育一男孩,名严某某。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对家庭,原告及婚生小孩不尽责任,致使双方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特别是自2011年5月1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致使双方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不予认定,只要双方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关心、体贴对方,相互理解和尊重,特别是被告对家庭多尽一份责任,双方是完全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童某与被告严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聂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