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贾某与被告余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又名贾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邮政局临潼分局职工,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马家小学教师,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略)

原告贾某与被告余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诉称,2010年被告余某因买房资金短缺,从我处借某25000元,后归还5000元,剩下的2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余某既不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因买房资金短缺,被告余某从原告贾某处借某25000元并出具借某,载明“今欠贾某贰万伍仟元整(25000)。欠款人:余某。2010.7.9”。2010年10月,原告贾某因车祸需要花费,被告余某归还人民币5000元,下余20000元经原告贾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1年12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余某偿还借某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余某负担。审理中,被告余某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出庭应诉,致调解难以进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某、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某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余某因事向原告贾某借某并出具借某条为凭证,双方借某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余某在归还原告贾某部分借某后,下余某分迟迟不予清偿之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贾某要求被告余某偿还借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贾某借某人民币2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小平

人民陪审员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马新民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