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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10-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刑初字第14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案于2001年5月23日被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进,海南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1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池晓娟、代理检察员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袁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陈亚顺夫妻关系平时经常吵闹,长期不和,2001年3月16日早晨6时许,陈亚顺在食店收摊后有意要与吴某性生活,遭吴某绝后,殴打了吴某用剪刀刺伤吴,吴某起杀夫念头,乘陈亚顺睡觉之机,持菜刀将陈杀死。为了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吴某甲的有罪供述;2、证人吴某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材料;4、物证__菜刀、木棒;5、法医鉴定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甲辩解,陈亚顺是自杀而非她杀。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甲是遭到被害人陈亚顺多次持刀、棒殴打其要害部位后才产生杀人的,是属义愤杀人,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陈亚顺系夫妻关系,二人平时经常吵架,关系不和。2001年3月16日早晨6时许,吴、陈二人在租住的万城镇X街X号做夜宵生意收摊后,陈亚顺有意要与吴某甲过性生活,遭吴某绝,陈恼怒之下持棒殴打了吴,并用剪刀刺伤吴某腹部,吴某怕遂同意与陈过性生活。过完性生活,陈疲惫睡觉。吴某甲对陈亚顺所做的一切甚感不平,遂产生杀夫念头,趁陈亚顺睡觉之机,拿起放在旁边的菜刀往陈的劲部连砍三刀,后又用刀割陈双手腕等处,致陈亚顺当场死亡。事后,吴某甲拿水洗掉陈身上的血,并按当地风俗为陈亚顺穿好衣服鞋子。不久,吴某产生自杀念头,持刀往自己脖子抹了一刀,但因疼痛难耐而爬出门外呼救。经他人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认定的证据: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吴某甲在第三次审讯时开始作有罪供述,她交待了2001年3月16日早晨6时许,丈夫陈亚顺要求与她过性生活,她说,来月经。陈怪她事先没告诉他,并持棒打她,用剪刀刺她。她害怕遂同意与陈过性生活。过完性生活后,陈疲惫睡觉,她对陈刚才所做的一切甚感不平,顿起杀夫念头,乘陈睡觉之机,持菜刀将陈杀死,后拿水来洗掉陈身上的血,并按当地风俗给陈穿好衣服、鞋子,做完这些后,自己觉得活着做人也难,不如一起死算了,就拿起菜刀往自己脖子抹了一刀,但因疼痛便爬出店门外呼救的事实。并交待了在第一、第二次审讯不认罪的理由是因为自己不愿意与丈夫过性生活而杀死丈夫是件丑事,故编是丈夫自杀的。

2、证人吴某丙的证言。她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她按往常到陈亚顺的食店取剩下的米粉,7时许,她到该店,门有一条缝,门是完好的,也将门扒开一点取出米粉,发现地板上躺着两个人,其中有个好象是男的发出一种象醉酒的胡言乱语,且手在空中乱舞,她害怕转身就跑。

3、证人刘某霞、吴某义夫妇的证言。他俩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俩第一个赶到现场,并立即拨打110报警。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她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晨6时许,她听到邻居发出"救命、救命"声音,接着又听到"噼拍、噼拍"打人的声音,有个女子在吭声,同时还证实,吵架的这对夫妇平时常吵架、打架。

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她的证言证实,她是陈亚顺的雇工,案发当天,陈亚顺叫她将儿子带回村,她是凌晨约5时离开的,同时还证实,陈亚顺夫妇经常吵架。

6、证人吴某丁、余某某、符某戊的证言。他们的证言均证实,陈亚顺夫妇关系长期不和。

7、现场勘查材料记载着现场案发的情况、位置,并提取了菜刀一把、木棒两节,并附有照片、绘图。当庭经被告人吴某甲辩认,吴某认是她杀。

8、尸检鉴定书。其证实,陈亚顺系被他人持锐器多次加害颈部等处,造成气管、食管及双侧血管断离,大出血休克死亡;血痕鉴定书。其证实,提取的菜刀、木棒、蓝衬衣及陈亚顺右袜上的血痕为陈亚顺所留。

9、常住人口登记表。其证实,吴某甲出生于1957年12月12日,万宁市人。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吴某甲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她被陈亚顺殴打时遗留下的伤疤。

上述所有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且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应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与丈夫关系长期不和、发生矛盾而将丈夫陈亚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甲辩解其没有杀人的观点,与现场勘查材料、法医鉴定等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属义愤杀人的观点没有依据,亦不予采信。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以弟

代理审判员王东

代理审判员王秋云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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