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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丁诉被告某某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X路。

被告某某,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响石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丁诉被告某某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某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丁诉称:被告某某于2008年10月31日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该借款的月利率为2%,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128000元。

被告某某司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同意与原告另行约定日期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31日,郭某向原告刘某丁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1年5月25日,被告某某司向原告刘某丁出具借条一张,代替郭某偿还该笔20万元的借款,以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月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某某司没有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某某司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承担利息128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某司于2012年5月22日前偿还原告刘某丁借款200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128000元,合计328000元。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刘某丁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某鹏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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