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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杨某窝藏赃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某。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犯窝藏赃物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抓获并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同年10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1月11日被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某取保候审,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某以驻驿检某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窝藏赃物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某检某员崔俊峰、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某指控:

一、在驻马店市纪律检某委员会查处杨某涉嫌受贿一案期间,被告人杨某明知杨某交给其的三张某计26万元的存折系非法所得,而于2006年5月18日下午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将存折交给张某,指使张某以他人名义转存,以帮助杨某逃避法律追究。

二、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明知杨某交给其的16万美元存折及32万元人民币的存折系非法所得,伙同张某到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以他人名义转存,以帮助杨某逃避法律追究。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解其于2011年9月中旬曾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检某、公安局等单位寄信告知其准备于10月中旬回驻马店投案,但10月8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之兄杨某(已判刑)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驻马店市纪律检某委员会查处期间,指使被告人杨某为其保管五张某计58万元人民币、16万美元的存折。杨某明知前述款项系杨某犯罪所得,仍于2006年5月18日下午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将总额26万元人民币的三张某折交给其外甥张某,并指使张某以他人名义进行转存。后杨某于次日伙同张某到郑州市,将另外两张16万美元及32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以他人名义转存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另查明,杨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案发后,前述涉案的杨某犯罪赃款已被纪检某门和检某机关依法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供述,证实:驻马店市纪委调查他哥杨某时,杨某交给他几张某折让转存,他知道这些钱不是合法收入。2006年5月份,他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将总额共计26万元人民币的三张某折交给他外甥张某,让张某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转存。第二天他和张某到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将另外两张16万美元及32万元人民币的存折用他人身份证进行转存,存折由张某保管。

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他把自己的积蓄及到上蔡县工作后收受别人的钱,都交给其妹杨某和其弟杨某。后他和杨某到郑州市,在银行存了16万元美金和30万余元人民币,另外20多万元人民币也由杨某存放。

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06年5月18日下午,杨某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看望他母亲时,交给他三张某折共计26万元,让他转存。第二天他和杨某到广发银行郑州分行转存了16万美元及32万元人民币,存折由他保管。

4、本院(2007)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实杨某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判处刑罚,涉案的赃款已被驻马店市纪委和检某机关追缴的事实。

5、沈阳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系被抓获到案及临时羁押情况。

6、驻马店市公安局关王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辩解其在被抓获前向有关部门寄信准备投案,无证可查。

7、被告人杨某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涉案赃款已被追缴,均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杨某辩解其在被抓获前已准备投案的意见,因无证可查,不予采信。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和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依据修订前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杨某定罪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某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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