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苏民初字第608号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社营业部副主任。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略)。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某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21日,被告罗某某向我联社营业部贷款x元用于购房,原定于2008年3月21日前全部偿还贷款本息,被告胡某某自愿为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贷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2009年6月16日止,被告罗某某未偿还该贷款分文本息,现尚拖欠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x.90元(后期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x.9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该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借据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罗某某借款的事实。

2、贷款利息计算清单一份,拟证明该借款欠息的事实。

3、保证担保合同一份,拟证明该借款由胡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

4、两被告身份证明,拟证明两被告身份的事实。

经本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告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7年4月10日,被告罗某某因购房需要,向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当时被告胡某某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为短期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21日至2008年3月21日;月利率为9.585‰,逾期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季还息,到期还本;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等主要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罗某某发放借款x元。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被告胡某某为该笔贷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至2009年6月16日止,现尚拖欠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x.90元(后期利息另行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x.9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其权利。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及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履行了其贷款义务,被告罗某某、胡某某应主动履行自己的还款和担保义务。被告罗某某、胡某某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属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x元、利息x.90元,本息合计x.90元,后期利息依合同约定利随本清。

二、被告胡某某对该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7元,由被告罗某某、胡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审判员陈江生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雷水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