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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0日,被告人薛某虚构转让一辆二手丰田锐志轿车(车牌号为:豫x)的情况,与被害人张某x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书,张某x向其交纳了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被告人薛某未经吴某文同意,私自将某刚购买的车牌号豫x的x三星牌轻型客车以27500元的价钱卖给了张某x,当时收现金人民币27500元。2009年4月3日,被告人薛某和张某x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书,将某田锐志轿车(车牌号为x)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x,随后张某x将某款15万元交到郑州源流汽车维修站出纳处,当天薛某将15万元购车款从郑州源流汽车维修站出纳处取走,携全某购车款197500元潜逃。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薛某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薛某供述、被害人张某x、吴某陈述、证某将某、卢某、张某证某、户籍证某、报案材料、证某、汽车转让协议书、发票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及破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某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属自首。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金波

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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