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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抢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1988年11月16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6月29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5月11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月29日因敲诈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7月28日因盗窃被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2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西安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犯抢夺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樊××伙同韩×(已判刑)驾乘红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未央区X路X路十字东边附近,恰逢行人徐××路经此地,被告人樊××驾驶摩托车,韩×乘其不备抢走该徐银灰色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一张(价值4500元)、人人乐超市购物卡一张(价值1400元)、型号L77白色康佳牌手机一部(价值570元)、银行卡及徐玉霞身份证等物。所得赃款均分挥霍。

2、2010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樊××伙同韩琦驾乘红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未央区X路紫薇风尚门口,恰逢行人李××路经此地,被告人樊××驾驶摩托车,韩×乘其不备抢走该李背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购物卡一张(价值2000元)、三星牌3030、5560手机两部(价值2500)。赃款均已挥霍。

3、2010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樊××伙同韩×驾乘红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本市北二环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东门附近时,以同样手段抢走行人屠××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元、索尼牌DSC-T77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天翼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赃款均已挥霍。

4、2010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樊××伙同韩×驾乘红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本市X区X路一刀削面馆附近,以同样手段抢走行人房×灰色包一个,内有现金1400元、摩托罗拉T710手机一部(价值2200元)、黑色三星移动硬盘一个、健身卡一张(价值500元)、购物卡一张(价值1000元)、金花会员卡一张(价值2300元)、万邦x购物卡一张(价值人民币200元)、茶色CD太阳镜一副(价值2300元)。赃款已挥霍。

5、2010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樊××伙同韩×驾乘红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本市X路紫薇风尚工地附近,以同手样段抢走行人史×咖啡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400元、购物卡两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索爱牌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40元)及银行卡等物。赃款均已挥霍。

6、2010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樊××伙同韩×驾乘红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本市X街公交站附近,以同手样段抢走行人马××三星牌NP-R428-x型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3250)。赃款已挥霍。

7、2010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樊××伙同韩×驾乘红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本市X路X号研究所工地附近,以同样手段抢走行人李××绿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摩托罗拉E685手机一部(价值340元)、银灰色索尼牌T3数码相机一部(价值800元)。赃款均已挥霍。

8、2010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樊××伙同韩×驾乘红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本市X区附近,以同样手段抢走行人刘×灰色女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购物卡两张(价值人民币500元)、LG手机一部及公交IC卡等物。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西安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情况说明、同案犯供述及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抢夺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犯抢夺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樊××虽自愿认罪,但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樊××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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