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廖XX诉被告殷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郭XX,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三台县X镇X街X号。

委托代理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退休职工,住四川省三台县X镇X路X号。

原告廖XX诉被告殷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自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及委托代理人郭XX和被告殷XX及委托代理人黄XX、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X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辱骂、殴打原告。2009年1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殷年念随原告生活,不要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殷XX辩称,原告所述事实理由不属实,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被告没有辱骂殴打原告,被告尽到了丈夫和父亲的责任。2011年12月30日原、被告回家看望各自的父母,谈不上分居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明:

一、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二、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及婚生女儿殷年念的基本情况。

三、梁平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居住在双河村X组,原、被告于2009年发生纠纷后,互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原告申请证人李某芬、李某、雷红洪出庭作证,拟证明原、被告以前夫妻关系好,从2009年发生纠纷后原、被告外出打工,并分居生活,小孩由原告的父母带养。

经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和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三因原、被告婚后长期在外打工,很少生活居住在原告家,当地村委会并不知道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所出具的证明不属实。证据四中的证人均系听原告诉说,没有看到原、被告发生纠纷,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一和证据二,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和证据四,虽证明了原、被告夫妻关系的有关情况,但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4年在浙江省温州打工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殷XX。2007年1月25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均在浙江打工,双方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原告将小孩从打工处送回娘家由原告父母带养,原、被告继续在外打工至今。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在外打工,夫妻关系一般。双方虽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自印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