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141中保集团大厦2701—X室。
负责人:郭某某,该公司副董事长。
原审被告:正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141中保集团大厦2701—X室。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厦门白鹭花园高级公寓筹建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X号。
负责人:林某某,该处主任。
上诉人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闽财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正丰企业有限公司、厦门白鹭花园高级公寓筹建处抵押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1年4月5日向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本院(2001)民二终字第X号《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其在收到该通知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该公司至今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金联
审判员臧玉荣
审判员徐瑞柏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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