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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霄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晁某某伙同本县X镇X村王X宽(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驾驶三马车携带阀门、扳手、管钳等工具,窜至位于濮阳县X镇X村西北的中原油田采油四厂采油六区X—6井盗窃原油,在返回途中王X宽被采油四厂治保人员抓获,查获三马车内原油1.78吨,价值7000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晁某某,宣读了证人王X宽、王X利、张X峰、金X证言,采油四厂油藏经营管理六区证明、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日报表、扣押物品清单、卸油票、返还原油证明、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晁某某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晁某某伙同本县X镇X村王X宽(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驾驶三马车携带阀门、扳手、管钳等工具,窜至位于濮阳县X镇X村西北的中原油田采油四厂采油六区X—6井盗窃原油,在返回途中王X宽被采油四厂治保人员抓获,所盗原油1.78吨及作案工具被查获,原油价值7070余元,已返还被盗单位。

另查明:被告人晁某某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10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晁某某供述,2009年9月一天晚上,其和王定村王X宽在王定村北一口井上盗窃原油。是王X宽让其参加的,王X宽安排其在晁某村X路上放风,如果发现公安或者治保大队的车辆从那过去井场抓人,就电话通知王X宽他们跑。其放风的位置距井场有1公里左右,井场上的人用什么工具、如何盗窃其不清楚。

证人王X宽证言,证实2009年9月12日晚,其与晁某村的晁某某等人到采油四厂188—6井上盗窃原油,其和晁某某一起到井上,放完油后晁某某负责开车,其负责押车往村子的方向行驶,走出井场约50米时发现治保人员,其刚跳下车就被治保人员抓获,晁某某逃跑。所盗原油及作案工具被查获。

证人张X峰、王X利、金X证言,证实他们系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治保大队工作人员。2009年9月13日凌晨1点多,队长张X峰接到群众举报称一伙人正在采油六区X-6井盗放原油,便带领王X利、金X、齐X明、崔X峰等十余人赶往该井。他们开车行至井场西南约一公里处时,因怕被盗油分子发现就下车徒步向东走,走到距井场100多米处时听见井场有三马车的声音,他们就迅速往北跑,在离井场50米左右时见一辆三马车从井场向东驶来,他们就迎面将三马车截住,这时从三马车上跳下两个人,一个向西北方向跑,另一个向东北方向跑,他们迅速分开堵截,后王X利将向东北方向跑的人抓获,另一人逃跑。当时盗油分子所驾驶的三马车车厢上盖着塑料花布,在塑料布的下面用气包装着满满一车原油。他们就将三马车以及抓获的男子带到井场,在井场发现井口旁边有管钳、管线、扳手、螺丝、闸门、堵头等作案工具。

被告人晁某某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其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0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另有中原油田采油四厂油藏经营管理六区报案材料,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日报表,扣押物品清单、卸油票、返还原油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晁某某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晁某某等人所盗原油被治保队员截获后及时返还被盗单位,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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