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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湘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朱某戊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潭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汉族,湘乡X镇X村二亩冲。

被执行人朱某戊,男,汉族,湘乡X乡市X路北门外X号X栋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华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丁、朱某戊欠款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亦有另案申请执行湘潭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且执行标的远远超出本案的执行标的,故本案执行标的可与另案执行标的相互冲抵。因此,本案不需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剑英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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