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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诉至我院,我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由审判员李少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0年5月19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元月认识,同年农历11月初十举行婚礼,2009年1月12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接触少,了解不够,没有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被告还经常动手打原告。2009年4月份,原告小产,但被告一点不体谅,没有很好的照顾。2010年4月X号被告弟弟结婚,4月X号被告到原告家将原告父亲打伤,并将原告娘家的窗户、玻璃、盆架砸坏,此事还惊动了110。被告的行为令原告特别伤心,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万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以来感情一直很好。二人一同出外打工,互相照顾,恩爱有加,2010年5月13日原告还与被告通电话,二人有说有笑,非常融洽;原告在日记上还一直挂念被告,怀念二人以往的恩爱。以上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只是因为一点家庭小矛盾才发生不愉快。表示以后要好好对待原告,请求法院做和好工作。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及法庭调查,对以下事实双方无异议: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元月认识,同年农历11月初十举行婚礼,2009年1月12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

根据以上,本院总结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二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还有没有和好可能。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被告提供2010年原、被告通话录音,婚后生活录像,原告日记一页证据,以证明双方关系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供证据无异议,但辩称证据都是被告耍的花招,录音是被告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所提供证据无异议,应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年多的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有关证据,离婚理由不足。被告表示以后要好好对待原告,请求法院做和好工作,应给与和好机会。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少武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照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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