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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商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该公司业务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湖南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刚贸易公司)与被告湖南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跃达公司)、黄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方刚贸易公司诉称:2010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入户门订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1×2.1,厚度0.5m的入户门,数量118樘,单价1150元,后又增加了3樘1.2m×2.1m的子母门,单价1400元,合计139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121樘入户门,并且负责安装。被告验收合格后分两次支付了101420元货款,剩余货款38480元一直拖欠拒不支付,以致酿成纠纷。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848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跃达公司、黄某共同辩称,被告不支付货款是因为原告提供的入户门不符合消防标准,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黄某应付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5810元,已付100000元,还欠35810元,所欠货款由被告黄某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00元整,余款15810元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黄某另行购入的四张防盗门(3840元)原价退还给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可随时向被告黄某提取;

三、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湖南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权利义务履行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婧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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