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XX诉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汉族,柞水县人,柞水县XX水泥销售配送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X,男,汉族,柞水县人,系原告王XX之子。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房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咸阳市武功县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人力资源市场工程项目部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11月18日,原告以经营的柞水县XX水泥销售配送中心名义与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人力资源市场工程项目部签订了《水泥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柞水县人力资源市场工程项目部供应尧柏水泥,并对水泥价格、交货地点、方式以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9日,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尧柏PC32.5R水泥408吨、尧柏PO42.5水泥310吨,截止2012年1月17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200000元,尚欠水泥货款90216元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水泥货款90216元以及按每日3‰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15日以前向原告王XX支付水泥货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98000元。

案件受理费2055.40元,减半收取1027.7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解淇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