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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诉某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周某县X村X路X号。该村X组农民。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朱XX诉某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李XX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某,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在外赌博屡教不改,多次与原告打架,并写有遗书以死相协。2006年7月被告因欠赌债,服毒自杀,经施救脱离危险。被告身体恢复后于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无奈原告只有起诉某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8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李英子(现已出嫁),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李国强(以成人)。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家属相劝,屡教不改,后因赌博而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诉某、村委会证明、被告的信件、证人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淡化。特别是被告经常赌博,屡教不改,并无故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请求。

本案诉某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志超

代理审判员冯亦华

代理审判员马轩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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