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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邬××,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石某与被告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5月5日,经鼎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邬××由被告邬××抚养,调解离婚后,婚生女邬××一直随原告生活,邬××已习惯了现在的生活,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为使女儿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变更抚养关系,原告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权。

被告邬××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不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5日,经鼎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邬××由被告邬××抚养,调解离婚后,婚生女邬××一直随原告石某连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变更抚养关系为婚生女邬××由原告石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二、邬××享有对婚生女邬××的探望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勇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小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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