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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曾某某、海南省东方市扶贫经济发展公司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1-06-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民终字第238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阳市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东方市扶贫经济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志政,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海南东方市扶贫经济发展公司股长。

上诉人肖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本院,并于2000年12月4日以经济困难为由,书面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同意肖某某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缓期期限届满后,肖某某仍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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