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洪北管委会农业技术推广站劳动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武汉市X区洪北管委会农业技术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市X区洪北管委会农业技术推广站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1)第X号和蔡人社监罚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1)第X号劳动行政处理决定和蔡人社监罚字(2011)第X号劳动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1)第X号和蔡人社监罚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1)第X号劳动行政处理决定和蔡人社监罚字(2011)第X号劳动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爱国

人民陪审员袁伟军

人民陪审员王宝君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