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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与云南省资金融通中心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二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资金融通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燕,鑫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资金融通中心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云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同意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的缓交申请,于2000年7月14日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则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同年8月1日,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在限定期限内其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贾纬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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