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贵港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卡信用社(以下简称石卡信用社)与被告张某、吴某、莫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贵港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卡信用社。住所地:贵港市X镇X街。

负责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谭新雄,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

原告贵港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卡信用社(以下简称石卡信用社)与被告张某、吴某、莫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有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椋、罗绍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楼英连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石卡信用社委托代理人谭新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吴某、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卡信用社诉称,2008年1月3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230万元正,月利率为6.3‰,上浮50%,借款期限为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10年1月21日止;被告吴某、莫某自愿提供其夫妻共有的房地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将230万元借款拨付给被告张某。至今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张某未偿还任何借款本金,且至2010年5月18日止已结欠了(略)元本息未还。现特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略)元、利息376500元合计(略)元给原告(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5月18日止,此后至还清时的利息另行计算);2、原告对被告吴某、莫某作为抵押的房地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吴某、莫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张某、吴某、莫某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230万元,月利率为6.3‰,上浮50%,借款期限为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10年1月21日止;被告吴某、莫某自愿提供其夫妻共同财产:贵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贵房权证字第X号房地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将230万元借款付给被告张某。至今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张某仍未偿还借款本金,至2010年5月18日止已结欠了本息共(略)元未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石卡信用社与被告张某、吴某、莫某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之处,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给被告张某,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被告张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莫某自愿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贵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贵房权证字第X号房地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上述欠款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向原告贵港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卡信用社清偿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376500元。(利息计至2010年5月18日)。

二、原告贵港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卡信用社对被告吴某、莫某用于抵押的贵国用[2007]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贵房权证字第X号房地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282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12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有军

审判员黄某椋

审判员罗绍辉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楼英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