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贵×、张桂×申请保全胡玉×银行存款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贵×,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X镇。

原告张桂×,男,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告胡玉×,男,约35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贵×、张桂×诉被告胡玉×修理合同一案,原告黄贵×、张桂×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玉×的财产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黄贵×、张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胡玉×在中国建设银行桂东县支行帐号为(略)×××××××××××内的银行存款121770.00元,此帐号只准进账,不准出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审判员邓志荣

.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李城熠

.

.

.

.

.

附: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