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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叶县邓某乡董平村委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叶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平村委)。

法定代表人周某,现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叶县X乡X村委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叶县X乡X村委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陈恩峰独任审理,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县X乡X村委法定代表人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2000年至2003年,我在本村开饭店期间,被告叶县X乡X村委干部以开会办事为由,在我开的饭店就餐,经清算,下欠餐费5678元,有被告方出具的加盖村委印章的欠条1份为证。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叶县X乡X村委偿还餐费5678元。

被告叶县X乡X村委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3年,原告邓某某在本村开饭店期间,被告叶县X乡X村委干部以开会办事为由,在原告邓某某开的饭店就餐,经清算,下欠餐费5678元,由被告叶县X乡X村委给原告邓某某出具的加盖村委印章的欠条1份。后经原告邓某某多次追要,被告叶县X乡X村委至今未还。原告邓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叶县X乡X村委清偿所欠餐费5678元。

本院认为:被告叶县X乡X村委以开会办事为由,多次在原告邓某某开的饭店就餐,双方已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邓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叶县X乡X村委未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叶县X乡X村委清偿餐费5678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平村委支付原告邓某某餐费567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平村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恩峰

二Ο一Ο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吕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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