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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2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匡松兰,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XX

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魏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荣、李晓彬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魏X香,X年X月X日生次女魏X芬。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打牌成性,屡教不改,不顾家庭,好逸恶劳。2006年生下次女后,夫妻矛盾更加恶化,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三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一、准某、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魏X芬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魏XX于199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魏X香,该小孩现在外打工。X年X月X日生次女魏X芬,该小孩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因被告喜欢打牌,其父母为此很生气。被告把原告在外打工寄回的学费、给小孩做阑尾手术的费用都输掉了,为此引起夫妻感情不和,两人从2008年3月开始分居一直至今。期间两人没有任何联系,2012年被告的父亲去世,被告也没有回来办理丧事。于是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嫁妆已毁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0年在隆回县X村修建有三扇两层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座;两人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魏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魏X芬由原告刘XX抚养成人,该小孩的抚养费原告刘XX自愿全部承担,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共同财产即房屋原告刘XX和被告魏XX平均分割,原告刘XX自愿将自己应分得的部分赠送给被告魏XX。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刘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湘南

人民陪审员曾荣

人民陪审员李晓彬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肖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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