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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2011年12月14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潘某以借车或试车之名,从被害人陈某、许x处分别骗走一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价值合计4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潘某到象州镇平安大道的宏运钢材店内,以借车去购物为由向被害人陈某借了一辆绿驹牌电动车,后其直接将该电动车驾至柳州销赃,获赃款2000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11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潘某到象州镇X路阿雄摩修店内,以购买二手摩托车并试车为由,将许x的一辆国威牌摩托车驾走。后其将该摩托车驾至水晶乡X街销赃,获赃款300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潘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4000元给被害人陈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许x的报案陈某,证人黄某、高xx的证言,电动车的合格证、发票复印件,摩托车的行驶证、发票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退赔收条,被告人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4000元给被害人陈某,可视其有悔罪表现,亦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潘某退赔给被害人许x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谭远献

审判员廖彦明

人民陪审员梁绍键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林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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