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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乙、周某丙与骆某丁三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乙、周某丙、骆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乙、周某丙、骆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骆某乙与被害人骆xx在运江镇X村塘上屯看他人打牌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后被旁人劝阻。次日下午,被告人骆某乙听他人讲,骆xx要找人来打他。至当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骆某乙纠集被告人周某丙、骆某丁及骆xx(另案处理)到其家中商量对付骆xx一事。当骆xx驾驶车牌号为桂x五菱客车搭乘其老表叶x至联运小学的第一个拐弯路口时,被告人骆某乙、周某丙、骆某丁及骆xx即从被告人骆某乙家中持砍刀冲出来,赶到骆xx的车前拦停车子并围着车子乱砍,将坐在车内的骆xx的头部等部位砍伤,叶x也被砍伤。经象州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骆xx头部右额骨受到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全身所受到的创口损伤亦累计达到轻伤程度。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骆xx桂x车子受损价值5960元。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骆某乙、周某丙、骆某丁到象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三人伙同骆xx共同故意伤害骆xx致伤并毁坏骆xx车子的事实。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骆某乙赔偿给被害人骆xx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骆xx表示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乙、周某丙、骆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骆xx的陈述,有证人叶x、骆xx、骆xx、潘xx、骆xx、吴xx的证言,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有被告人骆某乙辨认凶器照片,有象州县人民医院的入、出院记录、CD检查报告单、DR检查报告、伤情照片、疾病证明书,有骆xx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受损车辆照片,有象州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及通知书、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书及通知书,有被害人骆xx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有运江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有同案人骆xx的供述,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乙、周某丙、骆某丁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乙、周某丙、骆某丁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骆某乙、周某丙、骆某丁系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骆某乙系本案的组织者,并积极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是本案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丙、骆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骆某乙、周某丙、骆某丁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伤害被害人骆xx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骆某乙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骆xx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

三、被告人骆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谭远献

审判员韦铭

人民陪审员谭现群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韦金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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