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清远市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二号区X号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家伟,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万东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负责人:查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英,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东省清远市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万东支行、原审被告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黔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清远集团于2000年4月5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某为:清远集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黔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清远市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广东省清远市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顺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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