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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男,慈利县龙潭河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朱某乙,男。

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春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甲、被告朱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朱某乙婚前交往时间短,互不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2009年腊月,原、被告大吵一架,被告打坏、烧毁家中的物品后,一走了之,现原、被告夫妻分居达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适当的抚养费。

为支持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地点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编号证据①)。

2、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甲对证人吴某某、李某、王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不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长期不和,2009年腊月,原、被告因琐事吵闹,被告烧毁木椅,离开原告家后,夫妻一直分居等事实(编号证据②)。

3、慈利县X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后一直不和,经常吵打,夫妻分居两年有余的事实(编号证据③)

4、证人郭某某的自书证言,证明原、被告自2010年3月分居至今的事实(编号证据④)。

5、广州市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原告现在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工资收入(编号证据⑤)。

被告朱某乙法辩称,被告一直在外务工,原、被告没有夫妻分居,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质证中,被告方对证据①、④、⑤无异议。对证据②、③有异议。对证据②的异议:被告没有打烧木椅,原、被告婚后不和,长期分居的事实不符合实际;对证据③的异议:原、被告没有夫妻分居,被告只是在外务工两年,没有回家。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证据①系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给双方当事人依法核发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④、⑤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②、③虽有一些异议,但无相关证据予以反驳,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②、③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且各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2007年7月,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并依农村习俗确立婚约关系,由于婚前交往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2007年9月24日,原、被告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5月23日,原、被告生育一子,起名邓某,邓某一直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长期不和。2009年腊月,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打坏并烧毁木椅,离开原告家出走,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原、被告的共同陈述,被告婚前财产有圆桌面4张,木椅17把,木凳30个,床上用品4铺4盖。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洗衣机1台,女式摩托车1辆。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诉讼中,原告坚决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子邓某并自愿承担其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性格不合,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分居达两年有余,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邓某一直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告现拥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工资收入,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邓某,有利于邓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子邓某,并承担其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邓某由原告邓某直接抚养,抚养费亦由原告承担。但婚生子仍是父母双方之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婚前财产(见审理查明部分)归被告朱某乙所有;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原告邓某分得女式摩托车1辆,被告朱某乙分得洗衣机1台。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春云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西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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