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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徐州市第一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第一中学

委托代理人程栋,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泽航,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第一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于2010年8月10日之前向徐州市第一中学交还依双方2008年6月1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的位于本市泉山区X街的37-X门面房。

二、杨某于2010年8月10日之前向徐州市第一中学赔偿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损失(按照每月2600元计算)。

三、杨某逾期如果不交付房屋,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徐州市第一中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田源

二0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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