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某市模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与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市模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某市某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市模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与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柳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制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制造公司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关系,多年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曲轴。2010年4月1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32635元,核对欠款金额后,被告又支付了货款8635元,并退回18根曲轴价值4320元,至此被告仍欠货款1968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被告一直未予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给付原告货款1968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肖某辩称,原、被告于2004年即开始发生业务往来,于2004年3月28日双方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一直以来双方合作良好。2010年原告欲将产品给他人代理并结束双方的合作关系,于2010年4月16日发来对账函,诱使被告签下不符合事实的证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支付质量三包赔付款,被告故而拒绝向原告付款。两抵后,被告不但不欠原告的货款,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3685元。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制造公司与被告肖某个体经营的某汽配供应站于2004年开始发生曲轴买卖合同关系。2010年4月16日,制造公司向某汽配供应站发出对账函,结论为某汽配供应站欠制造公司货款32800元。经肖某核对,认为欠款金额为32635元,有165元的出入,并在对账函上签名认可该数额。肖某主张在2010年4月17日,向制造公司的业务员辛某某支付了货款9165元,向业务员李某某支付了货款8635元,辛某某、李某某均在肖某的记账本上予以签名。制造公司认可李某某领取的8635元,并在2012年3月发给肖某的对账函中,将李某某领取的8635元、因质量问题退回的18支曲轴按240元每支计价4320元、2010年4月16日对账有出入的165元,共计13120元,抵扣了肖某所欠货款的数额。制造公司遂起诉要求肖某支付货款19680元(32800元-8635元-4320元-165元)。对辛某某领取的9165元,经制造公司向业务员核实,该笔款项确已领取,但认为应作为付原某市大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2006年7月15日,原某市大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制造公司,原账号、开户行及税号均不变,债权、债务延续。

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对账函》、《记账凭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肖某尚欠原告制造公司的货款数额即肖某向制造公司的业务员辛某某支付的9165元是否应计入已付货款。制造公司虽由某市大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7月15日更名而来,但某市大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制造公司延续,制造公司应将原某市大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某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款一并进行计算。2010年4月16日制造公司发给肖某的对账函中,已确认肖某尚欠货款32800元,故本院认为该数额是制造公司对肖某所欠货款的总结算。总结算后即2010年4月17日,辛某某领取的9165元应计入肖某的已付货款。因此,肖某尚欠制造公司的货款为10515元。债务应当清偿,制造公司要求肖某偿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付所欠原告某市模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515元;

二、驳回原告某市模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某市模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9元,由被告肖某负担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柳青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庞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