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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交易营业部与武汉市汉南区国债服务部、武汉市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2-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

负责人:高某某,该证券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立,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南区国债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毅,该部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国债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服务部主任。

上诉人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交易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汉南区国债服务部、武汉市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某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某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高某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不予退回,由湖北省高某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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