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公民身份号码x,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原告粟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原告粟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原告龙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8。
代表人陈XX,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9。
代表人王XX,该支公司经理。
第三人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XX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9。
法定代表人陈XX,该社理事长。
2012年5月2日本院受理原告杨XX、粟某、粟某、龙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及第三人XX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XX、粟某、粟某、龙某以双方在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判决宣告前,原告杨XX、粟某、粟某、龙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粟某、粟某、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3387.5元,由原告杨XX、粟某、粟某、龙某负担。
审判长许积祥
审判员周少云
人民陪审员梁瑞芳
二O一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