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廖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同德)三湘货运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广东富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东方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廖某甲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廖某甲于2004年9月3日向被上诉人广东富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上诉人广东富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上诉人廖某甲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锐兰
代理审判员谢欣欣
代理审判员张一扬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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