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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冷水江市冷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肖某就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30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女儿肖某娜。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陈某喜欢喝酒,每次喝完酒后就发酒疯,毒打肖某。为此,肖某曾于2007年起诉到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此后,肖某便独自带领婚生小孩肖某娜在新化打工生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某、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必须达到以下三个条件:1、婚生小孩肖某娜应由被告抚养,被告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费用;2、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应由原告负责偿还;3、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补偿费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3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8日双方即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陈某给付了肖某家人彩礼4000元,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年7月30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2005年5月1日,生下女儿肖某娜。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4月4日肖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本院作出(2007)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好转,矛盾进一步扩大,肖某于2009年带着女儿肖某娜到新化打工,双方自此开始分居至今。

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25英寸康佳彩电一台,海尔牌电冰箱一台,席梦思床一张,被子四床,红木沙发一套,高柜一组,四方炉一个。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肖某娜由原告肖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原告肖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陈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肖某自愿承

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潘文青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康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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