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魏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7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被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盗窃2005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2011年1月31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巩义市X路东建材四川饭店内吃饭时,趁吧台无人之机,将吧台抽屉内的粉红色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995元,银行卡3张,出饭店门后,被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巩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年龄证明、前科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魏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2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延平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曹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