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X。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2779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4899元,由原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少辉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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